如何聲請保護令?

準備下列文件:

1. 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物品損壞照片、錄音錄影光碟、悔過書等
2. 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等)。

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狀」,您可以下列方式填妥保護令聲請狀:

1. 警察機關協助聲請(常見方式):至您居住或暴力行為發生地之轄區派出所或分局,向員警表示您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要聲請民事保護令。
2. 自行撰狀:至嘉義地方法院或司法院網站內下載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聲請狀,自行填寫聲請狀。
3.委託法律專業人士撰狀: 付費由由律師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4. 社工人員協助撰狀:到嘉義地方法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內「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由該服務處社工人員協助您撰寫保護令聲請狀。

註1:若您想要保密住所、送達地址,或於開庭時與加害人分開訊問,請於填寫聲   請狀時註明, 或向協助您撰狀的人表達相關需求。
註2:聲請保護令的訴訟不用再繳裁判費或程序相關費用。

向法院遞狀:(將寫妥的聲請狀遞交法院,法院才算是受理了您的聲請案件)

1.自行遞狀:若您是自己填寫好聲請狀,請帶著聲請狀到嘉義地方法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第二號櫃台遞狀。
2.委任遞狀: 若您委託律師,律師應會直接幫您遞狀。
3.其他遞狀方式:
(1)若您由警政單位填寫聲請狀,分局會直接幫您遞狀。
(2)若您由「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撰狀,您可以於寫妥聲請狀後直接在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完成遞狀。

開庭審理:

1. 通常保護令必需開庭審理,也會通知相對人(即加害人)到法院開庭,您若不想和相對人一起開庭,必需在聲請狀中就註明。
2. 暫時保護令得不經開庭審理而核發,故原則上可以不用開庭審理,但法官若審閱您的聲請狀內容,判定有必要開庭訊問時,仍會安排開庭事宜並通知您來開庭。

裁  定:

1. 法院經審理後,會做出是否核發您保護令的裁定。保護令的裁定書正本會以掛號信件寄達。
2. 您的聲請不管法院有沒有核准,都會發給您一分裁定書,保護令裁定書內容有五大項,分別是:本件聲請的名稱、案號、股別;雙方的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號、住所等);『主文』,主文即本件保護令主要之內容,是要求相對人遵守的項目,會以條列方式呈現;事實及理由部分,法院陳述為何核發或駁回之理由或依據;最後一項,會載明救濟途徑,即標示抗告提出的期限。
3. 相對人若沒有遵守保護令裁定書中,主文列的內容,即有犯「違反保護令罪」的可能。
註1:若郵局無法送達您指定的處所,則會寄交您所具送達地址的轄區派出所,該派出所會再通知您去領取。

註2: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若相對人在保護令核發後仍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裁定內容的行為,您可向警政機關或地檢署告發。

法院結案:

當您的保護令聲請案件由法院正式裁定後,即為結案。其他後續相關訴訟事宜,如保護令變更、保護令抗告等,法院皆會另行分案。

其他保護令相關訴訟事項:

1. 抗告:抗告需以書面訴狀,在保護令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惟需注意,保護令一經核發,即使於抗告期間仍持續有效,直至抗告程序終結,保護令效力才會發生改變。

2. 保護令核發後,您可於有效期間內,依需要,對保護令進行「變更內容」、「延長保護令期效」、「撤回」或「撤銷」。上述聲請皆需以撰寫妥聲請狀,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其中聲請變更保護令或延長保護令期效,法院可能需開庭審理。

3. 延長保護令有效期限,必須在保護令失效日前1~1.5個月提出。(例如您的保護令將於該年度6月30日失效,表示您於5月15日至6月1日前就必須提出聲請)

註1:有效期限的判讀與計算:

(1) 何謂生效日期:保護令裁定書最後一頁最底部所揭示的日期即為生效日期。
(2) 何謂有效期間:保護令裁定「主文」處會載明有效期間,從數個月到二年不等。
(3) 何謂失效日期;以生效日期為基準,加上有效期間,扣除一日後即為失效日期。例如保護令裁定有效期間為一年,假設裁定日期為民國99年1月1日,則失效日即為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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