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種類:

民事保護令有三種,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保護令種類):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其中緊急保護令依該法第十二條第1項之規定:「…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換言之,三種保護令中,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提出,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但另外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都可向法院提出聲請。以下針對三種保護令列表比較。

緊急保護令

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之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24小時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真提出申請。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暫時保護令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申請。
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
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失效日期: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時。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社工員。
聲請時間及方式:寫好聲請狀後在法院上班時間,以書面文件提出。
申請夜間則向法警室遞狀。
有效期間:有效期間為二年以內,由法院酌定,期滿後,可延長一次。
失效日期:保護令時期屆滿或屆滿前法院裁判該保護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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