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之執行:

關於不動產或金錢給付: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份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行,並得暫免徵收執行費。」亦即,如果您的保護令裁定相對人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或租金等費用,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不肯支付,您可持保護令裁定書正本及「保護令確定裁定證明書」正本,前來法院撰強制執行狀,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亦即,若保護令有相對人會面交往方式的裁定,相對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保護令主文所載之會面交往方式。

關於相對人處遇計劃: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亦即,若保護令裁定相對人需接受處遇計劃,關於處遇計劃的課程或報到或治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一般是縣、市政府的衛生局負責此處遇計劃的業務。

關於禁止查閱相關訊息: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亦即,若保護令裁定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及所得來源資料。被害人可持保護令裁定至戶政單位及國稅局要求其於被害人的資料中,註記禁止相對人查閱;若是禁止查閱未成年子女學籍,亦為自行持保護令裁定於就讀學校辦理。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亦即,除了上述「不動產之禁止使用處分及金錢給付」、「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加害人處遇計劃」及「禁止相對人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外,被害人若發現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內容(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遷出住所令」、「命令遠離特定場所」等)的情形,都可向當地的警察機關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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