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的身分證的流程及時間。
(1)
大陸配偶結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大陸地區結婚登記->回台灣辦團聚證->團聚證寄回大陸->到達台灣面談->戶籍結婚登記->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設籍領取身分證。
(2)
外籍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流程:當地登記結婚->辦理外僑居留證(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準歸化國籍(居留地戶政事務所)->喪失原屬國國籍(原屬國政府或在台辦事處)->歸化國籍(居留地戶政事務所)->台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定居證(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初設戶籍登記(設籍地戶政事務所)。取得身分證約5年。
2.
案例:遭受家暴外籍配偶遭夫家趕出家門,且還被報案報案失蹤,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1)
應至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居留地址變更,除免於遭受到行政罰款處分外,如果台灣配偶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亦能確保外籍配偶能夠收到法院相關訴訟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單)。避免外籍配偶於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經法院辦決離婚,影響自身權益。
(2)
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受理行方不明案件,均會查詢家暴通報記錄,有家暴案例過並據以拒絕受理協尋;如已遭通報協尋後,查明有家暴紀錄,亦會主動撤銷行方不明註記。
(3)
受暴之外籍配偶提具遭受家暴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得自行撤銷協尋紀錄,毋須報案人同意或出面撤銷。受理機關將撤銷事由通知報案人時,對於被害人現住(居)所應確實保密。
(4)
證件被夫家扣留時,警察機關有義務處理,應陪同被害人反住(居)所取回;如確係相對人惡意或消極不合作拒交還證件,被害人得切結證件遭扣留致無法使用證明書,並檢附保護令等相關資料(如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記錄【通報】表、家暴函擇一)向移民署申請註銷被扣證件及補發新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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