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您若發生下述情形,並認自己有聲請保護令之需求時,可向法院提出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受理您的聲請案,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必要時,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身體上不法侵害指的是:
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精神上的不法虐待指的是: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 羞辱、不實指控、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性虐待:強迫進行性行為或特別的性活動等。(轉引自彭懷真,1999、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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