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

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通過,期間經過數次修訂。民國96年再次通過修正,該法之所以能保護被害人權益,最重要的原因來自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保護令相關規定;依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官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法條中所稱保護令款項有:

1. 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或其他家人施暴。

2. 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有接觸、跟蹤、騷擾、打電話、寫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
 絡行為。

3. 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被害人的住居所。

4. 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特定場所或距離。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
 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場所特定距離。

5. 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品。

6. 暫時監護令:讓被害人暫時擁有子女監護權。

7. 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8.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給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及律師費等
 費用。

9. 防治令:命令加害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戒癮、精神治療或其他輔導、治
 療。

10.禁止令: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
 相關資訊等。

11.其他保護令: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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