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扶助項目及相關規定)

何謂特殊境遇家庭?

設籍並實際居住在嘉義市,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24573元)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103年最低生活費10869元

特殊境遇條例 共可扶助以下項目:(各項目相關規定 請參照 格線 ─ 下列資料)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傷病醫療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創業貸款補助

檢附文件:

1. 申請調查表(由里幹事上網填寫後列印)

2.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3. 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4. 特殊境遇原因相關證明文件(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死亡證明、法院判決書、保護令、非自願失業證明等)

5. 領據一份(申請核發證明者免附)

6. 申請人本人或帶領人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核發證明者免附)

7. 申請下列項目,除了1至5項另須檢附:
(1) 子女托育津貼:托育機構收據正本
(2) 傷病醫療補助:健保IC卡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3) 法律訴訟補助: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4) 子女教育補助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申請方式:

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上列文見向戶籍所在地聯合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地點:戶籍所在地的聯合里辦公室

請參閱以下網址,查詢所在地的里辦公室住址、電話

http://chiayis.pixnet.net/blog/post/27735771


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下列各點之一: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期限:

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補助金額及方式: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自申請文件備齊日當月起核發3個月。103年最低生活費10869元

注意事項:

1. 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 不得與其他同性質補助同時請領(如急難救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

3. 接受政府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者不得請領。


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下列各點之一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期限:

初次申請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10月底前提出。

補助金額及方式:

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10,自申請文件備齊日當月核發(15日以前備齊核發1個月,15日以後備齊核發半個月)補助至當年12月止。
103年最低工資19,047元,十分之一為1905元

注意事項:

1. 得延長申請(應於10月底前提出)

2. 不得與其他同性質補助同時請領(如中低兒少生活津貼、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等)

3. 接受政府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者不得請領。


兒童托育津貼:

符合下列各點之一並有子女或孫子女進入嘉義市私立立案托教機構時: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期限:

兒童實際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補助金額及方式:

每人每月1500元,自學期開始當月起補助至學期結束當月止。

注意事項:

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或已請領相同性質津貼者不得請領。


傷病醫療補助:

符合下列各點之一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符合上述特殊境遇家庭規定之一而有下列情形者:

1.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 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申請期限:

傷病發生後3個月內。

補助金額及方式:

1.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2. 未滿6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醫院接受門診、急診、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保法第33、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注意事項:

1. 本項補助其他詳細規定,依「本市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補助」辦理。

2. 不得與其他醫療補助重複請領。

3. 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不予補助。

傷病醫療補助不予補助項目:

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法律訴訟補助:

家庭暴力受害並已進行訴訟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申請期限:

進行訴訟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補助金額及方式:

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整。

注意事項:

同一個案同一事由,已補助一次最高5萬元為限。

法律訴訟補助不予補助項目:

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及法院訴訟裁判費用


核發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符合下列各點之一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期限:

依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補助金額及方式:

1. 減免學雜費60%

2. 於註冊時檢附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

注意事項:

1. 每年應重新提出申請。

2. 當年度之舊案可逕向公所申請核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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