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省市

類別及條件

103

最低生活費

臺灣省

1

2

3

10,869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北市

0

1

2

3

4

14,794

全戶均無收入。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1,938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小於等於10,656元。

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小於等於14,794元。

高雄市

1

2

3

4

11,890

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無一定財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1/3,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2/3,動產及不動產均未超過每年低收入戶調查公告最低標準者。

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1/3,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動產及不動產均未超過每年低收入戶調查公告最低標準者。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動產及不動產均未超過每年低收入戶調查公告最低標準者。

新北市

1

2

3

12,439

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入及無財產,且列冊戶內具18歲以下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旁系血親監護之兒童及少年

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之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之2/3以下,及動產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年動產在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之2/3以下,且全家應計算人口合計未逾2筆以下不動產。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及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臺中市

1

2

3

11,860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臺南市

1

2

3

10,869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1

2

3

9,769

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103年度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地區別

平均所得
(每人每月)

動 產 限 額
(存款加投資等)

不動產限額
(每戶)

臺灣省

低於10,869

每人每年75,000

320萬元

臺北市

低於14,794

每人每年15萬元

655萬元

新北市

低於12,439

每人每年75,000

350萬元

臺中市

低於11,860

每人每年75,000

320萬元

臺南市

低於10,869

每人每年75,000

320萬元

高雄市

低於11,890

每戶(4口內)每年30萬元,
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
75,000

32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低於9,769

每戶(4口內)每年40萬元,
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0萬元

250萬元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http://www.mohw.gov.tw/cht/DOSAAS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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