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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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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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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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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最低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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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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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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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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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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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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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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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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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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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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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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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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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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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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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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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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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均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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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1,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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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938元,小於等於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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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7,750元,小於等於10,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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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0,656元,小於等於14,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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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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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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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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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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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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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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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無一定財產、無收益,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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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1/3,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2/3,動產及不動產均未超過每年低收入戶調查公告最低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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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應計算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總人數1/3,而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動產及不動產均未超過每年低收入戶調查公告最低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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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者,動產及不動產均未超過每年低收入戶調查公告最低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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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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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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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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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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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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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入及無財產,且列冊戶內具18歲以下無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旁系血親監護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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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之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之2/3以下,及動產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年動產在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之2/3以下,且全家應計算人口合計未逾2筆以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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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及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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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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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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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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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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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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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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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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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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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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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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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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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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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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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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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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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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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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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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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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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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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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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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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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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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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地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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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所得
(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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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產 限 額
(存款加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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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限額
(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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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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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10,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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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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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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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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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14,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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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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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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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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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12,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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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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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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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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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11,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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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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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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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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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10,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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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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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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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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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11,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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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4口內)每年30萬元,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
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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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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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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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9,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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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4口內)每年40萬元,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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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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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嘉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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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5-225-8203、05-225-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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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60057嘉義市興業東路302號5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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