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如何成為友善父母(法律篇)

當夫妻在處理婚姻衝突時,常陷在自身的困境和情緒中,而忽略了孩子的感受,孩子除了可能要適應父母一方的離開外,有時候還會被迫要選邊站,所承受的壓力與痛苦是大人難以想像的。

為維護孩子的權利,避免父母利用孩子左右法院的判決,立法院自102年12月11日起通過增訂民法第1055條之1條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又稱為友善父母條款(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指親權,亦為俗稱之監護權)。也就是說,父母對他方是否友善、是否允許子女與他方持續、頻繁的互動是很重要的,若對他方有不友善的行為時,原本擁有親權的父母可能因此而喪失子女的親權。

嘉義市家事服務中心(103年度起至今由善牧嘉義中心承接)在服務中看見,過去在未修法之前,許多人認為親權是「先搶先贏」、「孩子一人一個最公平」。的確,過去因法院採「繼續性原則」(以不變動子女在裁判時已經身處的環境為主),從新聞媒體不乏看見在相關爭取親權的案例中,父母可能為了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一方直接將孩子帶走甚至帶出國,使另一方因此看不見孩子。這樣的方式,也可能進而使得帶走的一方用在無意中以暗示或威脅的方法,要求孩子在司法中「選邊站」,這不僅會傷害到孩子的心靈,同時也侵害另一方的權益,自友善父母原則入法後,這種先搶先贏的方式不再佔上風,甚至還可能會輸掉官司。

除先搶先贏之外,過去如有二個子女,多半判一方一人,原以為是最公平的方式,卻也讓孩子失去與手足相伴的權利。為維護孩子的權利,現在法院採取手足不分離原則做為考量。此外,家事服務中心過去也曾遇過民眾在離婚時,簽下再婚就不能見孩子的合約,這樣的約定不僅不符合法律,且也剝奪孩子見父母的權利,是完全不具法律效力的。

至於法院什麼時候會使用到友善父母原則呢?主要有以下情形發生時,需判斷父或母是否為友善父母:
1.父母已離婚或即將離婚卻無法協議親權時。
2.父母間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時。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

法院在裁定親權時,主要依子女最佳利益來考量,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並非僅考量父母的財力、體力與社經地位,還會考慮到孩子的意願(如果子女能清楚表示意見)、子女本身的性別(一般而言會由同性別之一方負責監護)、有無手足(手足不分離原則)、父或母對於他方是否友善等多項條件。

以友善父母來說,如能願意負擔更多扶養費、或釋放更多子女會面機會等,則將被認定為是友善父母;反之,如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子女所在,或是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不當方式妨礙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調查等,則會被推定為不友善父母。

嘉義市家事服務中心辦理之家事事件當事人親職教育課程中,邀請律師作為講師與當事人就家事法律層面進行分享,講師在課程中指出,如想向法院證明自己具備友善父母的特質,有以下方式:1.擬定清楚明瞭的扶養費分攤分式。2. 擬定明確的會面交往計劃。3. 提供充分時間與空間允許他方與子女會面。4. 重要事項會主動通知他方,如變更學區、居住地等。

嘉義市家事服務中心表示,離婚是二個人的決定,站在孩子的角度,他們是無法做選擇的,研究指出,如果雙方從離婚前到離婚後常發生衝突、對彼此抱持敵意,對子女會產生極大的壓力,甚至影響到他們的身心發展,如雙方能體認到,即便彼此無法再做夫妻,但仍可以當孩子的好父母,對於孩子的人格養成,是比較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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