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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專區

一、兩願離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式如下:

(一)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

(二)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須獲夫妻告知雙方有離婚之真意)。

(三)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調解(和解)離婚:(經法院)

(一)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二)若調解不成立,則進入訴訟程序,惟進入訴訟程序後,法官仍得視兩造情形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為調解或和解。

(三)當事人應於婚姻關係消滅後30日內憑法院調解(和解)筆錄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應換領國民身分證改註戶口名簿。法院亦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裁判離婚:

(一)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

1、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2、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3、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4、夫妻以書面合意約定之管轄法院。

(二)調解前置:離婚屬於應行調解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皆應通知當事人到庭調解,調解或和解有效成立,則兩造成立離婚;如調解或和解不成立,則由法院續行調查。

(三)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之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資料來源:

離婚事件http://cyd.judicial.gov.tw/show.asp?id=203

訴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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