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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專區
   監護或輔助宣告

收養專區

一、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認可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

三、應向法院提出下列聲請書面及附交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2、3項):

1、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例稿請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2、收養人、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4、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5、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7、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四、認可裁定送達:10日內無人抗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資料參考來源: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http://cyd.judicial.gov.tw/show.asp?id=212

訴狀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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